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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74X/2023-43276 文号 丽公通字〔2023〕31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09-01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7-2023-0002
丽水市公安局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印发《丽水市公安机关地方立法相关处罚条款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16: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法制支队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现将《丽水市公安机关地方立法相关处罚条款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公安局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公安机关地方立法相关处罚条款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备注

《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1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三)需要经过禁止、限制通行区域、路段的,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通行时间行驶

罚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二)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四)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未依次等候的;

(五)违反让行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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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引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

对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占用盲道、坡道、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开展商业活动、集会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罚则:《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对驾驶人处五十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对乘车人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6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造成危害结果、不良影响的

对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元以下罚款

对乘车人处五十元罚款

2

对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区域内,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或者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停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攀爬道路隔离设施。

罚则:《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6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造成危害结果、不良影响的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

对驾驶非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区域内,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或者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停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攀爬道路隔离设施。

罚则:《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6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造成危害结果、不良影响的

处五十元罚款

4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区域内,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或者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停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攀爬道路隔离设施。

罚则:《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或者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警告或二十元罚款


6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造成危害结果、不良影响的

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5

对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攀爬道路隔离设施,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区域内,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或者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停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攀爬道路隔离设施。

罚则:《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影响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警告或十元罚款


6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造成危害结果、不良影响的

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1

对单位/个人违规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除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残疾人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

罚则:《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定义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相关文书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没收犬只

2

对单位/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干扰他人生产生活,不听劝阻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干扰他人生产生活;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异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干扰他人生产生活。

罚则:《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干扰他人生产生活或者在人群聚集场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处警告处罚


警告后不改正,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两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不改正,6个月内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对单位/个人在人群聚集场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不听劝阻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在人群聚集场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

罚则:《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干扰他人生产生活或者在人群聚集场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处警告处罚


警告后不改正,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两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不改正,6个月内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

对单位/个人未采取有效约束措施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避免犬只伤害他人。

罚则:《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未采取有效约束措施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员受轻微伤的

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员受轻伤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犬只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

对单位/个人销售烈性犬或大型犬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罚则:《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销售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且销售数量为2只以下的

没收犬只

对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定义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相关文书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且销售数量为3只以上9只以下的

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或销售数量为10只以上的

没收犬只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丽水市南明湖保护管理条例》

1

对单位/个人的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南明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南明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九)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

罚则:《丽水市南明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燃放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1

对违反《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燃放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莲都区行政区域内;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六)景区、公园、博物馆、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军事设施所在地;

(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⑴虽是首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但不听从物业、保安等工作人员劝阻或不服从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不采取措施停止违规燃放行为的;⑵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的;⑶违规燃放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较严重影响后果的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1

对违反《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燃放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从事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网点购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罚则:《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或者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个人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

对从事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中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从事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罚则:《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其中,从事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中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中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履行告知义务,但依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事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中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未履行告知义务,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对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破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罚则:《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污损、破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损坏《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三条所列禁放区域的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破坏、损坏《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所列禁放地点的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

对未按规定存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则:《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除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存放烟花爆竹的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罚则:《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个人存放烟花爆竹在《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三条所列禁放区域存放烟花爆竹的总量超过三十千克的

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


单位或个人存放烟花爆竹在《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所列禁放地点存放烟花爆竹的总量超过三十千克的

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个人存放烟花爆竹在居住场所、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存放烟花爆竹的总量超过三十千克的

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件:

丽公通字〔2023〕3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