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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3-43644 文号 丽农发〔2023〕107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9-2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65-2023-0008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印发丽水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17: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处室: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丽水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23〕17号),根据《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丽综法办〔2023〕26 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制定了《丽水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自2023年10月25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超过200元,且未实际销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仅适用于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标签不符合规定关键项不超过2项。

3.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已销售货值占比不超过20%。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

对兽药使用单位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行政处罚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仅限于用药记录不完整,能提供药物来源凭证,且不属于处方药。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主动恢复原状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或备案。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仅适用于拆包销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

对未依法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 50000 元。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对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生产者除外,仅适用于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

对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记录台账的除外。

1.《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6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7

对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8

对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9

对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0

宠物饲料经营者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1

宠物饲料经营者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2

宠物饲料经营者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超过保质期的行为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超过保质期产品尚未销售的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1.违法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2

对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

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

微,及时改正且未引发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

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对生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及时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

微,及时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 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7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

微,及时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 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8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

微,及时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9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

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

微,及时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 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 疗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10

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

微,及时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仅复查结果不符合改正要求,且进销货台账执行率不少于50%;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1.进销货台账执行率计算基数不少于随机抽查10种不同农药产品;

2.减轻处罚仅限于不并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或重大动物疫病传播;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减轻处罚下限不得低于法定下限30%。

3

对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残留限量不超过标准限量2倍,且已销售比例不超过20%;

3.仅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减轻处罚下限不得低于法定下限30%。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1.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尚未销售的;

2.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对该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置或销毁,没有造成明显危险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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