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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25006912735092/2023-43837 文号 丽金融办〔2023〕19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1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72-2023-0002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6 16: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解读地址

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金融办: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浙金管〔2022〕34号)的要求,结合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实际和本办行政执法权限,编制《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违反典当行不得从事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64条第1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典当行未按规定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和绝当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64条第2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和注册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64条第3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44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民间借贷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44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

依照《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处罚的,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关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49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处罚的,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附件2





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违反地方金融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浙金管〔2022〕34号)第七条。


附件3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免于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