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1-28618 | 文号 | 丽环发〔2021〕7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工作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需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对适用期已过、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的规范性文件,应宣布废止或失效。
二、清理范围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我局对2017年1月1日以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三、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7件。
四、生效日期
《通知》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