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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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发展市区总部经济、引进总部企业有哪些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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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财政支持政策:1.新引进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每年5月份前认定完毕,下同)起5年内,前3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0%给予奖励,后 2 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2.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基础上增长 10%为基数,前 3 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2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基数部分 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税收优惠政策:1.总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总部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总部企业与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的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总部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5.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跨省市设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三)其他支持政策: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建设总部大楼,统筹安排土地用于发展总部经济。优先安排年销售产值超10亿元且入库税费3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大集团建设总部大楼。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报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批准为总部用地的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建设总部大楼的优惠政策按《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丽水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2012〕12号)给予支持。

相关政策可来人来电咨询,联系人:丽水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处李建敏,电话:0578-2095059。

主办: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